今日看点:患者术中心律失常死亡 家属获赔50余万元 律师:3份鉴定意见形成证据链,为患方争取到最大维权空间
来源: 云南法制报
2023-02-15 11:11:51

原标题:患者术中心律失常死亡 家属获赔50余万元 律师:3份鉴定意见形成证据链,为患方争取到最大维权空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个看似普通的人工流产手术,患者却在术中突发心律失常抢救无效死亡。3份司法鉴定结果形成了清晰完整、确实充分的证据链,为案件审理和判决提供了依据。律师建议,发生医患纠纷后,应充分解读证据规则,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均可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案情 患者人工流产术后死亡

2019年2月9日,孙女士在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孙女士突发心率失常,该院对其进行了抢救。

当日,孙女士被转诊至另一家医院。入院后,经相关检查,孙女士被初步诊断为人流术后休克待查因(迷走神经反射可能),频发性室早搏等。

2019年2月11日,医院护士发现孙女士口唇青紫、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孙女士死亡后,其家属认为,某妇幼保健院与转诊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疏忽大意,最终导致孙女士死亡。

患者家属提出,转诊医院有补写临时医嘱等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患者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物质损害和极大精神痛苦。据此,孙女士的家属将某妇幼保健院及转诊医院起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医院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 患者家属获赔50余万元

经委托,多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孙女士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孙女士系人工流产手术迷走神经反射导致心脏功能异常,造成急性心源性休克死亡。

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对转诊医院封存的孙女士病历前后是否矛盾、书写是否规范进行了鉴定,认为病历中部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转诊医院为孙女士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孙女士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某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孙女士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两家医疗机构均尽到了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2022年7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经认定,患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为1393102.16元,由转诊医院承担30%,某妇幼保健院承担10%。综合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等费用,法院判决由转诊医院赔偿患者家属424930.65元,由某妇幼保健院赔偿患者家属142310.22元。

释法 司法鉴定起到关键性作用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通常以医方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为主要鉴定目标。但本案中,原告申请了多次司法鉴定,其中一次以“病历前后是否矛盾,病历书写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患者损伤残疾程度;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其他专门性问题,均可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对于其他专门性问题,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

本案中,病历前后是否矛盾和书写是否规范的鉴定,是根据医学、护理学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对医护过程中病历书写、管理进行分析,属于对“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鉴定,该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双方责任划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这一鉴定的结论与后续的“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鉴定意见相结合,形成了清晰完整、确实充分的证据链,为患方争取到了最大的维权空间。由此可见,充分解读证据规则,审慎的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事项,对案件审理和判决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姜燕萍)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因果关系 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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